退休后返聘属劳动关系吗?_广西中汇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退休后返聘属劳动关系吗?

日期:2017-12-28 15:33:33 来源:番禺日报 点击:2372


  【案情回放】


  梁某(女)2005年开始进入广州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处担任清洁工,后来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1年10月30日至2013年11月30日的《劳动合同》。梁某出生于1961年11月23日,2011年11月24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梁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然一直在原单位工作,单位也继续缴纳在职社保。2013年底,在合同到期后,双方也续签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7月4日,某公司发出“关于清洁工梁某劳动合同终止及签订退休返聘劳动协议通知的事宜”的《内部联络函》。此后梁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梁某起诉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说法】


  本报记者采访了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林欢挺律师助理,两位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分别是:梁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其与公司的关系是否仍属于劳动关系。


  一是虽然2008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仍按劳动关系处理。但是,该规定仅为司法指导意见,并不属于法律法规。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9月18日公布并实施,而指导意见于2008年6月下发,其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因此,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认定双方关系。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规定并没有排除原劳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形,因此梁某的劳动合同自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经自动终止。


  综上所述,梁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其与公司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上一条: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下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家庭互济共享


广西中汇劳务开发有限公司,长期专注于人力资源的开发与服务,为各类用人单位提供快速、高效的用工配置和解决方案。服务数百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规模及效益位居广西前茅。在劳务外包服务、劳务派遣、员工培训、人力资源服务等业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锻造了高素质的专业团队和优秀的员工队伍。
未来,中汇劳务将继续聚焦蓝领产业的开发,应对人力资源领域更趋日新月异的挑战。
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劳务派遣服务为主要业务

广西中汇官方微信号
  • 电话/传真:0773-2898598
  • 电子邮箱:glzhgs@163.com
  • 地址:桂林市象山区翠竹路2号蔚思大厦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