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家庭互济共享_广西中汇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家庭互济共享

日期:2017-12-22 16:17:29 点击:1524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保障功能,提高使用效率,自2017年12月8日起,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扩大使用范围,实行家庭互济共享。


  按规定,互济共享是指在自治区社保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社会保障卡里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可由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使用。扩大使用范围为:自治区本级参保职工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产生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自治区本级参保职工(以下称“授权人”)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以下称“使用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产生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自治区本级参保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其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批准文号为卫消字或卫杀准字的消毒用品,以及批准文号为国药健字的保健食品。


  据了解,授权人需先绑定使用人方可进行互济共享。具体授权绑定及变更授权当时可以“三选一”:一是通过“广西人社服务微信公众号”办理,微信搜索“广西人社服务”公众号并关注添加,点击“更多—电子社保卡—添加社保卡—身份验证(输入微信支付密码)—验证社保卡(输入社保卡号)”成功绑定社会保障卡后,点击“业务办理”—“医保个账共济授权”进行授权绑定、变更授权操作。二是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网上服务平台”办理,授权人登录http://gx.si.gov.cn:8005/gxsi/),在首页“网上服务平台”点击“个人社保查询”,登录后选择“社保卡业务”,点击“医保个账共济授权”进行授权绑定、变更授权操作。三是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自助服务一体机”办理,授权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配置在自治区社保局服务大厅的自助服务一体机,点击进入“信息查询”,选择“医保个账共济授权”进行授权绑定、变更授权操作。使用人在使用授权人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时,须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授权人的社会保障卡,按规定程序办理费用结算。


  为保障基金安全,授权人所提供绑定使用人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有效,自治区社保局将对频繁进行授权变更的信息进行监控,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涉嫌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行为的,将中止相关授权,并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参保人员应增强社会保障卡及密码管理的安全意识,因社会保障卡丢失及密码泄漏导致的个人账户余额损失,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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